发布时间:2024-10-12
简介:王某作为销售者没尽到理应的留意义务,不应与生产者应该分担连带赔偿金责任,但考虑到产品系由送货张某向生产者主张权利有诸多不便,为了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张某可分开向王某主张权利要求损害赔偿。2018年2月,张某从送货人王某处出售获得某品牌瘦身产品,据王某说道是某国明星产品。张某连服一周后之后再次发生呼吸困难,后被医院临床为某成分中毒,经检测即是张某某所服用的减肥药所致。发问:张某从送货人王某手中出售的瘦身产品侵害自身权利,该侵权行为责任谁来分担? 【律师答案】 王某作为销售者没尽到理应的留意义务,不应与生产者应该分担连带赔偿金责任,但考虑到产品系由送货张某向生产者主张权利有诸多不便,为了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张某可分开向王某主张权利要求损害赔偿。
首先,产品责任纠纷科民法侵权行为法的范畴,并且是类似的侵权行为,故《民法通则》第122条、《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产品责任实施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有指出是严苛责任原则),不考虑到生产者、销售者的罪过问题,生产者、销售者无法以自己没罪过来正当理由。受害人只要证明产品不存在缺失、不受有伤害、产品缺失与伤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就已完成了举证责任,除非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能证明法定的正当理由条件正式成立或者证明产品不不存在缺失,否则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就不应承担责任。
另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的规定,因产品不存在缺失导致人身、他人财产伤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生产者拒绝赔偿金,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拒绝赔偿金。归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金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生产者追偿。
归属于产品销售者责任的,产品生产者赔偿金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该条规定了受害人可以拒绝生产者赔偿金的权利,也可以拒绝销售者赔偿金的权利。因此,张某依法可以分开控告王某展开赔偿金。
综上,张某可以自由选择拒绝王某分担损害赔偿,王某可以在赔偿金完结后向生产者展开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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